“司法鉴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协助裁判者全面、清晰、准确地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司法鉴定被界定为解决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同时兼具科学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属性。”1月16日,出席河南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的省政协委员赵京辉说。
他说,依据河南省《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0号)》文件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为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因此,目前除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按照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司法鉴定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如何解决司法鉴定过高收费,他建议:
1、摒弃市场化运营机制,建立成本化运营体系。司法鉴定收费制度应当恪守公益性宗旨,以市场化机制构建司法鉴定收费制度存在先天性不足,应当转而树立公益化的司法鉴定收费模式。考虑到鉴定机构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付出了劳动,并且基于鉴定机构自身生存、运行与发展的需要,鉴定机构有权获得必要的报酬。从司法鉴定的公益性出发,按照鉴定成本收取鉴定费用乃司法鉴定的合理收费标准。
2、建立“摇号选定”鉴定人前,完成鉴定成本入围制度。一般来说,裁判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往往是依托裁判机构的随机“摇号”在确保随机性的基础上保证公平性,但是此种公平性的代价是当事人丧失了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权,以及对鉴定价格的异议权。据此,具体操作模式上,如何在保证公平性的前提下保证当事人对价格的异议权成为选择鉴定机构的重中之重。正所谓竞争是让费用回归合理的最有力武器,与其面对单机构丧失选择权的困境,不如从根本上变为引入多家机构对公布成本价(成本价至上浮一定范围内)先行招标入围,裁判机构依照“价低者得”的方式确定入围的鉴定机构。公布入围名单后再另行组织摇号选择鉴定机构。(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 记者 史宝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