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出席河南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省政协委员、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军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完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预防调处综合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冯军义委员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大批案件:在电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等案件中,许多刚毕业大学生基于就业压力,以网络招聘的方式来公司上班、只拿较低的工资,最终涉嫌犯罪的情形。
冯军义委员说,因电信诈骗多为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加区分地也将这些从事底层劳动、只拿较低工资通过正规求职误入犯罪团伙的大学生进行了刑拘、逮捕、起诉和判决,有众多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被判决为有期徒刑。社会反响强烈,社会效果不好。
虽然这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按照公司的要求参与犯罪行为,但大部分犯罪所得均被案件的策划者、指使者占有。针对这些策划者、指使者应当依法从重打击,充分体现对电信诈骗类犯罪的惩治决心。对于初出校园大学生,辨别能力较低,主观恶性较小,个人仅拿较低底薪(有的有少量提成),其对所从事的行为涉嫌犯罪不明知,仅当成一份工作,甚至有的人刚入职或从事几个月即离职,工作时间较短。此类通过正规求职误入犯罪团伙的大学生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加以区分。对这些大学生可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不认为是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
冯军义委员认为,从刑罚的社会效果来看,判处刑罚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诈骗犯罪为财产犯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可以修复社会关系,责令具结悔过可以使其认识到错误,并予以改正。若一律判处刑罚可能产生诸多负面效果。
比如,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刑拘、逮捕、判处监禁刑容易出现交叉感染;犯罪记录跟随终身,被告人多较为年轻,更多是刚出校门的大学生,影响其日后升学、就业,容易产生社会戾气;有的被告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被判处刑罚使得其家庭贫困情况更为雪上加霜,不利于社会稳定;有的被告是来自农村大学毕业生,举全家之力供应一个大学生,本来可以成为农村家庭脱贫的希望,在被判处刑罚后使得整个家庭脱贫希望破灭。
冯军义委员说,刑罚就如阿司匹林,当医生开出过多的阿司匹林,不是杀死了病菌,而是杀死了病人。
据此,他建议,首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电信诈骗等案件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立案、不起诉、不判处刑罚、不适用羁押措施指导意见》,以刑罚谦抑性原则处理“大学生正规求职误入犯罪团伙”案件。
其次,应严厉打击社会上挂羊头卖狗肉的违法犯罪公司,保护大学生健康良好的就业环境,进而完善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