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协常委刘海潮:应进一步加大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

河南省政协常委刘海潮:应进一步加大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2-01-0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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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比如挖掘机、装载机、搅拌机、柴油发电机、叉车、门式起重机、堆高机、集装箱牵引车等。据有关资料显示,非道路移动机械一般以柴油为燃料,功率大、燃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平均下来,单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分别是机动车的63.5倍和84.2倍,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1月6日,出席河南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刘海潮委员说。

刘海潮说,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都十分重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治理工作。自2018年开始,分别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措施,要求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推进排放检测及定位系统安装工作,加强污染排放治理。依照“谁主管,谁备案”原则,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摸底和备案工作。随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2021年,根据年度攻坚方案要求,河南省按照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各类建筑工地及工业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各地市、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和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

他指出,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宣传意识亟待提高。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分布在工地厂矿等地方,一般人员接触较少,社会关注度不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起动较晚,有关部门宣传意识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大,社会各界对其污染危害认识不够。一些管理和使用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重视不够,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持有者未能主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

二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条款不够完善,法律主体责任不够清晰,未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更没有针对性的惩治措施,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行为起不到震慑作用。

三是,底数不清,流动性强,监管薄弱。非道路移动机械从采购到使用无需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想买就买,想用就用,这就导致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本信息严重缺失。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分属不同行业,归口不同部门管理,主要涉及环保、城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各部门之间管理标准和规范不一致,也易出现彼此职能交叉抵消的消极状况,监管有效性较差。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像挖掘机、推土机等流动性强,可随时出现在荒滩河道等任何一个工作地点,在一个地方的工作时间长短不一,最短可能只有几分钟或十几分钟;很多工程的工序复杂,随着工程施工进度及工序需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种类不断变换,机械进出场频率较高,监管十分困难。

四是缺乏淘汰更新机制,污染排放十分严重。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无强制淘汰的相关政策,直接导致大量技术陈旧落后的机械设备超期服役,不能及时淘汰更新,致使高污染排放机械数量有增无减。从已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来看,国三、国二、国一排放标准分别占50.96%、44.46%、4.58%,这些数据表明,排放标准非常低,污染十分严重

刘海潮建议,一是充分认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的重要意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指示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中。管理和立法部门要及时出台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责任主体职能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惩治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治理监督管理能力。

二是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宣传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基本知识和监管法规,提高各职能部门、相关企业和广大民众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危害的认知程度,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非道路移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真正形成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具体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治理格局。

三是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

四是严格监管,加强处罚和整治力度。

五是规范生产销售环节,坚持源头防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增量在于生产和销售环节,建议参照机动车的管理办法,加强源头管控,新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制进行登记上牌和安装监控定位装置,杜绝新增无牌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确保我省无牌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数量只减少,不增加。(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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