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一些小区与物业并不和谐,并不温馨,甚至一些小区出现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这些问题不仅严重降低着我们的幸福指数,更影响着社会综合治理的各项指标。”1月5日,出席河南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赵京辉委员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道。
他说,家是我们栖息的港湾,而物业,是家的公共管理者。提及物业,每个人都不由自主的想到家,想到幸福、和睦与温馨。家、小区与物业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的最小单元,成为不可分割的共同体。物业具有的专属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的特性,决定了物业既是业主个人最为紧密依赖的管理基础,也是小区各个业主共同依存、相互作用与不可分割的载体,因此每个小区的物业都具有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属性。
赵京辉认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我省所占比例低是客观事实。而一些小区存在的交付的“维修基金”无法及时启用、小区电动车充电电线的私拉乱扯威胁着公共行人的人身安全和小区的财产安全、电动车防盗器的噪声污染影响着业主们的生活质量、自行车、电动车与机车车乱停乱放影响着文明小区的创建等不和谐情况急需成立业主委员会。
赵京辉建议,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政策文件,把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指标,并纳入区、办事处、乡镇的工作考核。
其次,把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公司是否称职与能否继续履职或一票否决的最重要指标之一。新建小区选择物业公司的原则都是开发商指派,甚至是开发企业的关联公司,通常物业公司并没有自愿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的思想认识,特别是对公共区域治理、维修、升级改造乃至财务收支的决策远不如物业公司独立行使权利更加符合企业短期利益。因此物业公司本质上不愿甚至抵触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也就不难理解。鉴于此,建议完善物业条例立法,凡是已经服务届满三年且入住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小区,一旦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认定是故意恶意阻遏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据此无条件终止小区原物业公司的服务,由公证机关见证直接随机选举本地区业绩评比排名前十的物业公司接管,同时附加条件是接管的物业公司半年内完成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方可正式签订由业主委员会与接管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各地小区数量把成立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启动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建立律师依法有偿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五,由区县牵头,社区民警高度负责,并有效整合企事业优质会场资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