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罗子君能赢得孩子抚养权吗 听法官讲讲婚姻法

作者:王琦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2017-08-02 0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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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记者王琦实习生刘妍

通讯员高云鹏

热播电视剧《我的前半生》中,陈俊生和罗子君离婚,两人开始了对儿子抚养权的争夺,罗子君坚决要儿子的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争议几乎全部集中在孩子和钱上。尤其是在独生子女家庭,孩子一般是夫妻双方争夺的对象。但究竟判决孩子跟着谁生活,法院有很多的考量依据。

影响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常见因素有哪些?离婚时,有钱就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抚养费数额又是如何确定的?河南商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郑州高新区法院负责该院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吴瑞艳。

【疑问】

谁经济条件好孩子就会判给谁吗

近日,郑州的孟女士打来电话向河南商报记者咨询,“想到法院起诉离婚,担忧的是孩子不能判给自己。”

孟女士介绍,之所以有这样的担忧,是因为自己老家家庭条件差一些,孩子的爷爷奶奶经济条件比较好,“而且孩子爸爸的工作较好,收入也比我高得多。”

“法院会不会因为我经济条件相对差,就把孩子判给孩子父亲?”孟女士说,“孩子今年11岁了,平时基本都是我负责孩子的生活、学习。”

吴瑞艳表示,不少当事人有孟女士这样的看法,但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经济条件好会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但在很多时候这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以孟女士为例,吴瑞艳分析,虽然孩子父亲的经济条件较好,但孩子已满10周岁,“孩子愿意和谁生活,这比父亲、母亲谁更有钱更重要。”

“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时,法官考虑的因素会比较多,但总的原则是要利于孩子的成长。”吴瑞艳说。

【案例与规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随母亲生活

案例:

李先生、王女士结婚后,李先生接连出轨,王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儿子。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对原告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孩子未过哺乳期,故孩子应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600元。

李先生上诉称,王女士在怀孕以及哺乳期间,经常到酒吧等场所大量饮酒,对孩子明显不利。

王女士则表示,李先生长期在外打工,根本无暇顾及孩子的生活,现在孩子正在哺乳期,也一直随自己生活。

二审法院认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孩子目前尚未满两周岁,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抚养权的归属会考虑到孩子的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对母亲的依赖程度更高,一般要随母亲生活。

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她有抚养的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时,孩子可以判给父亲抚养。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其态度对判决结果很重要

案例:

高女士和王先生于1998年结婚,并生育有一女一子两个孩子。因双方夫妻感情出现问题,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案件审理中,双方都表示愿意抚养两个孩子。由于两个孩子在案件审理时都已经达到10周岁,法庭征询了孩子们的意见,女儿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而儿子则未表明愿意和谁一起生活。

法院最终判决,女儿由母亲抚养,儿子由父亲抚养,抚养费自理。

说法:

离婚案件中,如果孩子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因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另外,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一方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等。

如果有这几种情况

可以对抚养权进行变更

案例:

唐女士、赵先生原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女。2014年5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赵先生抚养,唐女士不支付抚养费。在女儿1岁半或断奶前,可将女儿交由唐女士暂时抚养。

后来,唐女士以赵先生无暇照顾女儿,由其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即女儿由自己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唐女士没能举证证明孩子由赵先生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赵先生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故唐女士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唐女士提起上诉,并向法庭提交了关于赵先生犯重婚罪的刑事判决书,以及其名下的高校聘书、心理咨询师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等。

二审法院认为,唐女士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并非终审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心理咨询师证书等并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直接证据,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孩子仍由赵先生抚养。

说法:

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后续进行变更,但需要双方尤其是原告拿出充足的证据。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会支持抚养权变更的请求:1.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另外,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抚养权可以变更。

如一方祖辈长期照料孩子

判决时会优先考虑

案例:

张女士与薄先生相识于2010年,之后两人结婚并有了女儿。但后来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并最终闹上了法庭。

今年2月份,张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判给自己抚养。张女士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

薄先生也愿意离婚,但他认为,女儿应该由自己抚养,一方面是因为自己收入稳定,居住在城市,另一方面,孩子的爷爷奶奶一直照顾着孩子,孩子和爷爷奶奶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最终,法院考虑到其女儿出生后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长,祖父母也给了很多教育,而且薄先生有能力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判决其女儿由薄先生抚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

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孩子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这样的规定,也是尽可能让孩子的成长不受或者少受父母离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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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的确定

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根据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确定后是可以变化调整的,比如遇到子女患病、上学等情况时,抚养费数额可以增加;而如果发生自己收入明显降低等情况,也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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