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约可以,但得赔偿买家房屋差价损失
去年陈女士买下一套房,等待入住,然而,几个月后,房主仍不配合其办理贷款,更是表示“房子不卖了”,而此时周边的房价早已大幅上涨。因协商不成,陈女士将房主刘平(化名)告到了法院。昨天下午,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获悉,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平返还陈女士定金1.7万元,赔偿陈女士佣金及损失共计8.2万余元。
合同都签了卖家突然说“不卖了”
去年陈女士在房产中介的牵线下,选定惠济区一套两居室,并在去年7月9日同房主刘平及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刘平将房屋一套卖给陈女士,成交价格为93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合同中还约定:“陈女士应于立契当日付清首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带相关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立契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
合同签订当天,陈女士就依约向中介支付了购房定金及佣金。中介随后将定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给了刘平。
陈女士准备随时入住,“谁知道就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事情突然起了变化”。
“我卖房子时被你们忽悠了,这个房子我不卖了……”同年7月22日,房产中介通知刘平去银行面签贷款合同时却遭到了拒绝。
陈女士只得先行交纳了银行贷款费用1.3万余元,随后同房主刘平多次协商,刘平都不愿见面,最后,干脆表示“我愿意退定金,这房子我不卖了”。
买家告卖家索赔差价损失获支持
“不能说反悔就反悔呀。”几经交涉无果后,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刘平告到了法院,请判令其返还定金,赔偿购房佣金损失及贷款费用损失、房屋差价损失共计人民币22.3万余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陈女士主张解除合同,刘平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刘平收取陈女士支付的定金,应予返还。
关于原告陈女士主张赔偿购房佣金损失的请求,因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均不影响佣金的收取,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陈女士主张卖家刘平赔偿佣金损失1.23万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陈女士主张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请求,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至交易过程中,房屋价格已明显上涨,涉案房屋在被告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价格与双方约定的原价格之差额,应为原告陈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因被告刘平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该可得利益应予赔偿,对该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根据陈女士的履约情形、被告刘平的违约行为以及该案的实际情况,对该项损失酌定7万元为宜。
法官:该案对肆意违约的卖家是一种震慑
此案中,法院判决卖家支付原告陈女士房屋差价损失为7万元。
对此,该案主审法官说,这样不仅维护了买房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肆意违约的卖房者的一种震慑,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诚实守信的倡导和对公平交易原则的维护。”(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朱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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