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路一小区内,曾经只售不租的车位
河南商报记者 邓万里/摄
统筹:河南商报记者 王苗苗
采写:河南商报记者
杨桂芳 华丽娟 王苗苗
了解到《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关于禁止停车位只卖不租的内容后,不少市民找物业和置业公司理论,要求提供车位出租,但被对方回绝,“还没有开始执行。”一句话,让市民从头顶凉到脚底。
“你说以后能租了,租金会不会涨?”“会不会抢不到车位?”“到底啥时候能落地呢?”《草案》尚未落地执行,可市民已经担心起与之相关的问题。为此,河南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业内人士,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
【进展】
最快7月《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今年3月28日,提请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草案》引起市民广泛关注,何时落地牵动众多人心。
就市民关心的《草案》进展情况,5月3日上午,河南商报记者联系到了省人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到,目前,《草案》已通过一审,进入二审阶段,省人大法工委会联系各常委及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组织人员赴各地进行相关调研。
“调研地点选了6个省外城市和6个省内城市,并将组织召开6次座谈会,预计二审征求意见稿将于5月12日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上述工作人员说。
至于《草案》何时将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最快也要到今年7月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时,将再次对完善后的《草案》进行审议。
【疑问】
目前《草案》还在进一步完善中,可对于市民来说,各种围绕《草案》落地后的担心随之而来。
问题:对于可能出现的高租金车位,物价部门有无举措?
按照郑州市物价局一位工作人员的解释,物价部门对于车位价格的制定已不具备查处职能。
2014年,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7项服务价格进行放开,其中就包括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用。这也就意味着,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已对市场放开,物价部门只能检查其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对外公示,而对其价格的制定,则没有查处职能。
但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省级物价部门仍会对市场进行干预,但小区停车位租金是否属于价格异常波动,以及是否需要价格干预,则由省级物价部门界定。
问题:开发商若将车位出售、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人怎么办?
对此,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堵仁展表示,一般来讲,对地下车位拥有所有权的开发商,可将车位出售、出租给业主,其所获收益归开发商所有。而在地面上、小区道路内或其他场地内的停车位,不经过业主大会授权,不能私自出售、出租给业主,在出售、出租后,其所获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
不过,即便是那些产权属于开发商的车位,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此外,《草案》还提出,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每违规处置一个车位、车库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违规处置10个车位,拒不改正者,建设单位即开发商需要缴纳百万元的罚款。
虽然目前《草案》尚未落地,但有业内人士称,此次提出的惩罚力度,对不少急切想将车位售出的开发商来说,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说法】
停车之难
归根到底是供需矛盾
对于郑州目前出现的停车位问题,郑州市物价局一位工作人员认为,其归根结底是小区停车位目前属于稀缺资源,产生了供需矛盾。
她认为,调节这种供需矛盾当由房管部门主导,比如,规划的停车位不属于开发商,停车位的产权就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没有权力将车位对外售卖,但是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外出租,至于租金多少,需要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
但郑州目前多数地下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其具备定价和选择方式的决定权。倘若业主对其制定的价格不满意,可按照购房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来执行,如果物业服务协议未对停车位租售方式及价格注明,业主则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若对方不愿意签订,业主可以向房管部门反映。
至于《草案》落地实施,小区停车位租金是否上涨一说,一位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表示,十之八九会涨价,“现在普遍是三四百元一个月,估计接下来五六百元应该是常态了。”
【借鉴】
解决停车位难题
看看别地儿怎么办
2014年年底,《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深圳将分类确权停车位,配建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且禁止买卖,增设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有条件租售。此外,车位的包月费用也有政府指导价,不允许收费过高。
而在广州,则要求开发商预留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数量的20%比例的车位用于出租。
【征集】
对于正在修订阶段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您有什么想说的,欢迎致电河南商报热线0371-86088666与我们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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