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户外广告将实行许可制度 擅自设置最高罚款十万元

作者:李冰冰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2017-04-28 0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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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记者李冰冰

昨日,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明确设置户外广告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否则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

【规定】

未经行政许可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江涛说,目前实施的《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颁布于2002年7月,对户外广告的界定比较单一。此次《条例(草案)》对广告设施、发布载体、发布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便于规范管理。

《条例(草案)》将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纳入调整范围,实现了户外广告管理的全覆盖,解决了交通领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盲区问题。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其中临时性户外广告有效期不超过3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有效期届满后两日内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拆除。

【细节】

户外广告残损不修复

最高可罚2000元

户外广告就像“城市风衣”,一旦外观破损,或者内容低俗,就会给城市形象抹黑。

对于户外广告的内容,《条例(草案)》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风尚。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破损、倾斜,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否则,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变化】

举牌、散发户外广告

不得影响社会秩序

今年2月,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

此次的《条例(草案)》对其中的一些规定作了调整,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这对有户外宣传推广需求的商户来说,口子松了不少。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需张(粘)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进行张(粘)贴。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处罚】

公共场所乱贴广告

最高罚款3万元

如果未按照规定,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外张(粘)贴户外广告,或者公然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广告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清理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如果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

设置户外广告

不得这样做

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

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等处设置户外广告;

在建筑物屋顶,采用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方式;

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方式;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方式;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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