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记者在汝州市民政局了解到,汝州市为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正式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立80—90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制度,同时出台七项保障措施,加大社会养老扶持力度。
实行项目规划优先。将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行土地使用优先。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实行税费减免优惠。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等。另外在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用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方面提供减免或优惠政策。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2013年起,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分4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200元(分4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接受补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建设补贴款。对正常运营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从2013年起,每年底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其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达标的给予每张床位每月不低于8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实行从业人员政策优惠。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补贴范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养老服务机构内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
支持开展社会捐助。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捐款物。所募捐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记者 张雷龙 通讯员 桂焱炜 尚豪强 王益民)